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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许是萧山新街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新街人的姑娘小李。小李年轻貌美,性格温柔,小许一见之下,倾心不已。两人的感情急剧升温,认识没多久,就开始同居,后发现小李怀孕了,家里人都很高兴,热热闹闹的就把喜事办了。小李一举得男,可把小许一家高兴坏了。虽然孩子提前了一个多月出生,但看起来还是壮壮实实的,家里人都以为是孕期补的好,也没往心里去,还给他取了个小名叫壮壮。而且,壮壮还是个有福气的孩子,出生后,赶上村里拆迁,他不仅能获得拆迁人头费,还可以享受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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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转机,是从壮壮长大了与小许越来越不像开始,小许是单眼皮,小眼睛,皮肤有点黑,可壮壮是双眼皮,大眼睛,皮肤白白嫩嫩,跟小李一点也不像。 

开始小许没在意,可渐渐的,村里人说的多了,小许也就听进去了。两个人也因为这个开始吵吵闹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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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壮壮三岁的时候,日子过不下去了,小许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法院做了与壮壮的亲子鉴定。原来小许想的是,要是壮壮真是自己的儿子,那就不离婚了,再努力努力,跟小李好好过,哪知道,鉴定出来后,壮壮真的不是他的亲生儿子。这个晴天霹雳,把小许炸的是外焦里嫩。

鉴于这一事实,在法院的离婚调解过程中,小李主动认错,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愿意自己独自抚养壮壮,并赔偿小许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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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这个老套的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哪知道........

2017年小许家开始进行安置房分配了,分配后,小李就以壮壮的名义,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赔偿壮壮的安置面积,后经过法院调解,小许同意补偿30万元。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陈丽燕律师分析:

虽然小许和壮壮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但是,小许家在拆迁安置的时候,壮壮是作为婚生子享受了拆迁安置,在安置房分配的时候,小许也确实拿到了属于壮壮的安置面积,所以小李以壮壮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并无不妥。

根据法律,壮壮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不受侵犯,理应拿回属于自己的安置份额。后来法院组织了调解,从法理,伦理,情理等方面综合考虑,在保证壮壮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兼顾社会公平,最后,小许在法院调解中愿意拿出30万元来补偿壮壮,这对于双方来说,是很好的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这波操作有点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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