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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比例及转移接续

作者:康尔乐养老床作者:康尔乐护理床日期:2017年02月10日

2017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比例及转移接续

  2017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比例及转移接续

  康尔乐电动护理床整理: 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非常重视,制定了不少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费制度仍存在着体系残缺、权责模糊、待遇水平低、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致使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群体仍然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养老保险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缴纳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养老保险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充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尤其是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也会使他们的生活、工作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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