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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养老保险及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现状
作者:康尔乐养老床作者:康尔乐护理床日期:2018年03月05日 当前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并不均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枝独大”,造成第一支柱挤压第二第三支柱发展、第二第三支柱发展缓慢又不得不做大第一支柱、三大支柱之间无法有效衔接的恶性循环局面。从税收角度看,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不同支柱养老保险的支付成本以及预期的未来净收益率来改变各经济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养老保险需求。根据养老保险在缴费、投资和养老金给付这三个阶段是否征税,可以将养老保险征税模式分为EET、TEE、ETT、TTE、EEE、TTT六种(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当前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覆盖率和养老金水平形成了掣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养老保险与税收制度改革正当其时。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完善,但由于统账结合,公私不分,问题重重,亟需全面深化改革
随着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负担沉重,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下行趋势明显,这其中关键症结就在于其简单地将个人账户引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而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遗症。“统账结合”是一个在所有制、财务机制、责权关系上的混合制度。李珍教授等对个人账户的评估显示,个人账户微观不经济,保障水平被显著拉低;宏观无效率,社会福利损失较重;产权不明晰,政府和社会被绑架;有负外部性,治理环境趋于复杂,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个无效的制度。如果继续将个人账户放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内,无论做实还是实行名义账户都不能解决问题。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下,虽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征税模式为EEE,但28%的缴费率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不能再沉溺于那些本应舍弃的早期制度设计,不能再对制度设计时希望利用两种制度优势的良好愿望抱残守缺,必须对“统账结合”制度进行改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企业降税减费,仅靠降低其他几个险种的费率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加以剥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立自愿型的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如此,既可以根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私产权不分问题,又有利于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关键是统账分离有助于优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建立覆盖全民的平衡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第二支柱发展缓慢,企业年金计划覆盖面小、参与率低、整体规模小、补充养老功能不足
2016年末全国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232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和0.4%,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1075亿元,而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3965亿元,占比较低。在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占主要份额,民企占比很小,与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身份不相符合。为了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从200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到2013年《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发布,正式确立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采取EET模式,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经过近几年的实践,EET税收优惠模式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效果,但成效并不明显。除经济大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因素以外,主要是由于年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备与政策长期效应不足导致的,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扩大企业年金制度参与率的根本动力。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制度发展几乎为空白,我国尚无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储蓄养老账户,但发展潜力巨大
在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被认为是补齐第三支柱短板的主要实现方式。但当前我国居民仍倾向于传统银行储蓄,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认知不深,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第一支柱缴费对第三支柱投入造成了挤出效应,关键还是针对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国内这些年尚未出台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征税模式为TTT,这是导致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积极性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已讨论多年,为加快推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落地,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若干意见》确认了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凸显商业养老保险的“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专业作用,通过个人税收递延鼓励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从而为不同群体提供补充的养老金制度选择。
由上观之,税收制度优化设计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市场发育的关键,全面深化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要充分认识到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及其巨大影响。通过税收激励来促进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不仅可以解决短视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强自我养老积累进而减少老年贫困,从而降低政府在养老金上的支出,而且从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看,有利于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减轻企业养老支出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统筹解决政府在养老保障领域的“错位”与“缺位”问题。此外,寿险市场的培育,引导储蓄流向资本市场,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被视为股市的“压舱石”,也有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